与市场相类似的外汇投资产品或者其他同类型银行理财产品相比,招商银行的个人外汇期权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 外汇期权与境外保证金交易
- 法律保障不同
1994年,国家外管局等有关部门严令禁止境内机构和个人组织参与外汇期货、保证金交易。今年3月,中国银监会再次发布公告禁止跨境炒汇交易。因此境外机构或个人投资境外保证金交易的利益目前在国内是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相比之下,我行的外汇期权交易完全符合我国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能给予投资者足够的法律保障。
- 投资灵活性不同
外汇期权与境外保证金交易都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放大效应”)。但投资者实际上是以一定的保证金撬动的几十倍乃至几百倍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者在判断外汇走势方面失误,就会被迫追加投资,否则就会造成保证金的全额损失。外汇期权业务的优点在于客户有较好的灵活选择性,判断正确从中可以获得盈利的机会;即时判断失误也不会被迫追加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等待未来价值回升或平仓减少损失。
- 产品特点不同
外汇期权产品以外汇汇率为标的资产,具有一定到期时限与到期执行价格。因此外汇期权在为客户带来投资机会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一个可锁定未来汇率,提供外汇保值功能的投资工具。相比之下,境外保证金交易则不具备这一功能。
★ 外汇期权与期货
-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外汇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只有以合约规定的价格是否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权利,但是没有一定买入或卖出的义务;而外汇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具有合约规定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 费用支付形式不同
外汇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以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形式投资期货合约。但在外汇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期权费,但不交纳保证金。卖方收到期权费,但要交纳保证金。
- 买卖双方的盈亏结构不同
期货交易中,随着期货价格的变化,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与亏。期权交易中,买方潜在盈利是不确定的,但亏损却是有限的,最大风险是确定的;相反,卖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潜在的亏损却是不确定的。
★ 外汇期权与个人外汇远期“保证金”交易
外汇期权与个人远期“保证金”交易除了在产品投资灵活性、费用支付形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以外,两者在投资者损益的结算时间、合约到期清算方式上亦有所不同:
- 投资者损益的结算时间
外汇期权投资者如在期权到期前对持有期权进行平仓,所得收益或亏损将即时结算并入兑现。而远期外汇买卖的每笔交易都有明确的资金清算交割日,并且根据远期交易的规则,即使客户进行了对冲交易,投资所获得的盈利将要在交割日以后才能真正兑现,但如果交易亏损,亏损金额将会从对冲交易日起冻结,到交割日才真正扣除。
- 合约到期清算方式不同
我行的个人外汇期权业务采取“差额清算”模式自动为客户提供到期清算,投资者无需提供交易本金。但个人远期外汇业务的每笔交易都要求投资者提供本金进行全额清算,增大投资者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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