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葵花”—基金+新股申购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8124)
“金葵花”—基金+新股申购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8124)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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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代码:
8124
产品类别:
A股掘金系列
发售起始日期:
2007-11-17 00:00
发售截止日期:
2007-12-10 00:00
产品到期日:
2024-07-27
销售渠道:
网上
风险评级:
币种:

重要须知
·本理财计划说明书为《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若阁下对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计划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招商银行所有。

产品风险评级  R4


产品特点
1.预期收益较高——目前的人民币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4.5%,本理财产品(产品编号:8124)期限为两年,持有到期者预期年收益率有望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2.投资方向明确——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委托人)委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设立的基金+新股申购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投资顾问是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3.风险较低——资金信托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IPO新股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以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货币市场工具,风险较低。另外,中信建投作为资金信托项下的投资顾问,对资金信托项下资金提出投资建议,为资金信托产品的收益提供了更多保障。
4.提前终止权
(1)理财期内,如果本产品扣除固定费用后的单位净值达到1.40,经招商银行同意,受托人(中信信托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资金信托,招商银行也相应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2)产品封闭期四个月,自2008年第二个自然季度起每季度第3-5个工作日为赎回申请期。投资人实际收到赎回金额按照当季第五个工作日净值计算。受托人收到赎回申请,向招商银行支付赎回的信托利益,招商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如理财合同提前终止申请金额累计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的40%,招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此外,招商银行和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理财收益
1.招商银行“金葵花”——基金+新股申购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8124)期限为两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持有到期者预期年收益率有望达到5%-30%。
2.信托年化收益率的定义:招商银行、投资顾问和受托人将收取信托资金的1.0%作为手续费,按月进行帐务计提,向投资者公布的信托年化收益率已经扣除该手续费;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应承担的各项税费?业绩报酬除外?? / 资金信托本金余额
信托年化收益率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1)×100%×365/信托实际存续天数
3. 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将根据以下原则收取业绩报酬:
(1)如果信托到期累计收益率低于20%,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将不再收取业绩报酬;
(2)如果信托到期累计收益率高于20%,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将对高出20%(不含)的部分收取20%的业绩报酬;
(3)投资人申请提前终止时,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高于10%,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将对高出10%(不含)的部分收取20%的业绩报酬。
4.持有到期的所得收益计算如下:
(1)信托累计收益率≤20%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信托累计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若信托累计收益率>20%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20%+(信托累计收益率?20%)×80%]×实际理财天数/365
5.如果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提前终止理财合同,投资人的理财收益如下:
(1)信托年化收益率≤10%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信托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若信托年化收益率>10%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10%+(信托年化收益率?10%)×80%]×实际理财天数/365(公式中“信托年化收益率”为投资人提前终止当季第5个工作日的信托年化收益率)。
6. 如果政策法规要求和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信托目的和理财目标无法实现,招商银行和受托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投资人的理财收益按照仍按照上述第5条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中“信托年化收益率”为提前终止理财合同时的信托年化收益率。

收益及本金支付
1. 持有到期理财收益及本金支付:
(1)理财期满,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招商银行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本金和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2)理财期满,如因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而导致信托财产不能全部变现,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适当延长信托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理财产品期限也相应顺延至信托实际终止日。

2. 提前终止理财收益及本金支付
(1) 如投资人按照约定期限申请提前终止理财合同,受托人收到赎回申请,向招商银行支付提前终止的信托利益(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下同),招商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2) 如提前终止清算日正值新股申购冻结期,信托利益将顺延至解冻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给招商银行,招商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3) 如果招商银行和受托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向招商银行支付全部信托利益,招商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基本规定
1. 产品名称:“金葵花”——基金+新股申购资金信托理财计划(产品编号:8124)
2. 产品简称:金葵花8124
3. 理财货币:人民币
4. 单位金额:1元人民币为1份。
5. 认购金额: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6. 提前终止金额:提前终止份额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如申请部分提前终止,投资人应保证剩余份额不低于5万份。
7.理财期限:两年
8. 起息日:2007年12月12日
9. 到期日:2009年12月14日
10. 计息基础:实际理财天数/365
11. 计息单位: 每10000份为一个计息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12. 计息期:整个理财期为一个计息期。
13. 产品规模: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如认购资金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则产品不成立,产品规模没有上限。
14. 2007年12月10日为认购登记日,认购登记日到起息日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15. 认购资金在认购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16.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17. 本产品不提供账单。如需查询,请到认购地招商银行网点了解。

清算和信息公告
1. 收益和本金清算:招商银行根据本说明书的“理财收益”、“收益及本金支付”以及“基本规定”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并在清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 信息公告:
(1)招商银行将在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一网通” 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理财期内招商银行将在每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公布信托财产净值等相关信息公告,为客户赎回提供参考,并将在2008年第二个自然季度起,每个季度初第七个工作日公布该季度客户赎回信托财产的实际净值。
(3)如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决定缩短理财期限,将于实际到期日的前2个工作日,在“一网通” 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决定延长理财期限,将于产品到期日的前2个工作日,在“一网通” 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产品认购
1.认购期:2007年11月27日9:00至2007年12月10日17:00。
2.产品认购期结束,如认购资金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则产品不成立。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日之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认购结束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3. 认购手续:请在产品认购期内,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
4. 认购登记:本理财产品于2007年12月10日17:00后进行认购登记。
5. 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前的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相关事项说明
1.资金信托:指招商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作协议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该资金,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IPO新股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以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货币市场工具,从而合法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投资比例要求如下:
按成本计算的投资于单一关联方(委托人、投资顾问、受托人的关联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本理财计划财产净值的10%;
    按成本计算的投资于关联方之外的单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本理财计划财产净值的20%;按成本计算的投资于关联方之外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的10%;
    按成本计算的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本理财计划的财产净值。
    按成本计算的投资于中签新股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本理财计划的财产净值的20%。
    本理财计划持有的中签新股应于新股上市后3个交易日内卖出。
    按成本计算的投资于其他法律许可的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本理财计划的财产净值。
2.信托专户和托管行:受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信托专户。信托财产由招商银行进行托管。
3.资金信托存续期:从资金信托生效日始到资金信托实际终止日止的累计天数。
4.信托财产价值:
(1)估值日:资金信托成立后每日计提费用,并每月进行估值。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为估值日,受托人和托管人于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估值,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2)估值对象:资金信托所拥有的基金、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固定收益类产品、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资产。
(3)估值方法:
· 本信托场外申购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报纸公开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本信托通过交易所市场购买的ETF、LOF按照估值日收盘价计算,若估值日遇该基金停牌则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开放式基金遇分红,该红利于除权日当日入账;
·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证券:以估值日交易所市场的收盘价估值;该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以估值日银行间市场成交全价的加权平均值估值;该估值日无交易的,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成交全价的加权平均值估值。
· 未上市证券:未上市证券(包括未上市的中签新股)按认购成本估值。
· 货币市场基金的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
①申购或认购的基金份额:划出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以实际划款额计入应收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当日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款项。
②赎回基金份额:赎回款到账前不减少基金份额,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当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按实际赎回的份额减少该基金数量。
③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当日计入信托的现金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作应收或计提处理。
④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入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 现金(银行存款、保证金存款)和应收申购款、应收赎回款、应收清算款等,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银行存款利息及信托财产其他收入或收益于实际发生时计入信托财产,不作逐日计提处理;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受托人和托管人最新商定估值。
(4)估值程序:估值由托管人负责,受托人复核。
5.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除以信托资金。

风险提示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证券投资基金和申购中签的新股在公开交易市场出售后的价差收入,本产品说明书所指的预期收益并非承诺收益。证券市场、新股申购中签率以及新股上市后的价格波动情况直接影响到理财产品的收益乃至本金。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招商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2.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新股申购投资是针对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申购的法规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新股申购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变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
3.理财产品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基金巨额赎回、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4.市场风险: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同时,证券市场的波动会影响理财产品项下基金资产的价值。
5.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只能在本说明书约定的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申请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其他时间不得申请提前终止。
6.再投资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提前终止理财,则该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两年。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人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清算和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清算信息公告。投资人应根据“清算和信息公告”条款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8.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