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结算

支票

  • 依据《票据法》和人行结算管理办法客户可以按规定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深圳地区现行使用普通支票,它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但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 支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 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 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银行本票

  • 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 招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可在当地各银行通存通兑。通存通兑的本票不受理挂失。
  •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支取现金。
  •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

  • 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适用于单位、个人汇拨各种款项的结算。
  •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支取现金。
  •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 未指定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丢失,银行不受理挂失止付,仅作道义上的协助防范。
  •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需持汇票和“解汇通知”到原出票行办理退汇手续。若因缺少“解讫通知联”的汇票要求退汇的,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即签发月开始两个月后)到银行办理退汇。若因银行汇票丢失,要求退汇的,应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到银行办理退汇。

商业汇票

  • 是由出票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和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逾期超过十日的商业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
  •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 对符合条件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汇兑 

  •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 收款人既可以是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也可以是“留行待取”的个人。
  • 个人汇款解讫后,可通过开立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转账支付和以原收款人为收款人的转汇业务。
  •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回。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收回后,方可办理退汇。

委托收款 

  • 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时,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使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收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