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同意向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人民币16亿元,具体如下:

1向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银团贷款授信人民币9亿元,最终贷款到期日为2017331,由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担保;

2、向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人民币5亿元,期限3年,由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担保;

3、向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人民币2亿元,期限3年,由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担保。

 

二、回避表决事宜: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秦晓、傅育宁、李引泉、洪小源和丁安华先生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2010 69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0 618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114,经营期限50年,注册资金19430万美元,由Chinaberry Limited外商独资。经营范围为码头开发建设经营,包括集装箱码头装卸、堆存、搬运、拆装箱、中转及集装箱租赁、修理业务;件杂货、散货的码头装卸、搬运、堆存仓储(危险品除外)、包装业务;场站业务、助航拖轮、船舶引航等辅助业务;计量、检验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等产品的进出口、批发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国家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装卸,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2、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1023,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其中外资Chinaberry Limited持股90.1%,青岛保税区宝泰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9.9%。经营范围为集装箱码头装卸、存储、拆装箱、场内运输、中转及多式联运和集装箱租赁、修理及清洗;件货及散货的码头装卸、仓储、包装、运输业务;货物的港区内保税仓储物流;码头营销服务和码头咨询顾问服务,包括码头的发展和建设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及码头配套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外堆场业务、报税物流业务以及助航拖轮、外轮理货的辅助业务;保税仓储。

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Chinaberry Limited,最终控股公司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母公司情况

1)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81011,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秦晓先生。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水上客、货运输业务;码头、仓库及车辆运输业务;各类交通运输设备、零备件、物料的销售、采购供应;船舶、客货代理业务、海上国际货运业务;另外也从事与运输有关的金融、保险、信托业务。

2)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100%的权益,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秦晓先生。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该公司的前身是招商局,创立于1872年中国晚清洋务运动时期,曾是对中国近代民族工商业现代化进程起到过重要推动作用的企业之一。目前该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多元化综合性企业集团,其业务领域包括交通基建、工业区开发、港口、金融、地产、物流等。截至2009123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18.10%,其中持有A股占本公司股份比例为17.90%;持有H股占本公司股份比例为0.20%

 

三、公允交易原则的履行

以上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亦不低于该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授信条件;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均按一般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

上述关联交易生效后,本公司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5%,且本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贷款和资金业务,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3条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武捷思、阎兰、周光晖、衣锡群、刘永章、刘红霞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并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招商银行现有信贷业务的审批和管理规定执行的,与其他非关联客户的授信审批程序一致;

3、上述关联交易经过了招商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审批,关联董事秦晓、傅育宁、李引泉、洪小源和丁安华先生对《关于与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项目的议案》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上述关联交易生效后,招商银行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集团属下企业的授信余额总数不超过招商银行资本净额的15%,且招商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招商银行资本净额的50%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七届二十七次会议纪要;

2、董事会七届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