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摘牌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55号文件核准,于2004年11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65亿元,期限为5年,可转债于2004年11月29日上市交易,于2005年5月10日进入转股期,至2009年11月10日(星期二)到期后将停止转股并摘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每张可转债本金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兑付,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次兑付的利息,除按2.5%的利率支付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相当于债券票面面值6%的利息,即年度可转债利息为人民币2.5元/张(含税),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利息人民币6元/张(含税),招行转债到期本息合计人民币108.5元/张(含税)。

  本公司将在可转债存续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还本付息。付息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招行转债(110036)”已于2006年9月29日起停止交易。在“招行转债”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招行转债”转换为“招商银行”股票,转股简称仍为“招行转股”,申报代码为“190036”。

  三、本公司董事会提请招行转债持有人注意:当期“招行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42元,为保证可转债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提醒并建议招行转债持有人在2009年11月10日前(含当日)将所持有的“招行转债”转换为“招商银行”股票。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