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进一步延迟买卖协议的最后终止日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有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MB」)与永隆银行有限公司(「WLB」)日期为2008年6月2日及2008年8月12日之公告。本公告中未另行定义之词汇应具有上述公告中规定的相同涵义。

    于2008年9月10日,CMB通知卖方就完成买卖协议的有关条件已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度,而在完成有关条件之过程中亦没有存在任何重大问题,但是由于CMB仍未全面满足有关条件,而有关条件亦不大可能于2008年9月14日前得到满足,因此,CMB及卖方同意根据买卖协议的规定将最后终止日从2008年9月14日进一步延长至2008年10月27日(「经修订之最后终止日」)。CMB已通知卖方其认为在经修订之最后终止日前完成有关条件应没有重大问题,且CMB有信心所有有关条件能于经修订之最后终止日前完成。CMB亦通知卖方其已于2008年9月4日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成功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的次级债券。如CMB于2008年9月4日发布之公告中所述, 该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CMB的资本基础,补充附属资本,及提升资本充足率。卖方已就上述事宜通知WLB。

    警告:全面收购建议只属可能进行,须待买卖协议若干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方告完成,而全面收购建议有待完成后方始提出。因此,买卖协议不一定完成,而全面收购建议亦不一定进行,故CMB股东、WLB股东及有意投资人士于买卖CMB股份及WLB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