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迟买卖协议的最后终止日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有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MB」)与永隆银行有限公司(「WBL」)日期为2008年6月2日之公告。本公告中未另行定义之词汇应具有上述公告中规定的相同涵意。
 
    于2008年8月11日, CMB通知卖方而卖方已通知WBL, 由于上述公告所述之收购事项仍处于监管机构审批过程中,完成买卖协议的有关条件未于2008年8月8日得到满足, CMB已行使其在买卖协议下之权利, 将实现有关条件之最后终止日延迟30个日历日, 即由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9月14日。

    根据买卖协议, 如果有关条件未能于2008年9月14日得到满足,则卖方和CMB两者应尽量共同确定并协议进一步延迟最后终止日的时期, 但该被延迟的最后终止日不得迟于2008年10月27日。在任何情况下, 最后终止日可以是卖方和CMB随时书面同意的其它日期。
 
    警告:全面收购建议只属可能进行, 须待买卖协议若干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后, 方告完成, 而全面收购建议有待完成后方始提出。因此, 买卖协议不一定完成, 而全面收购建议亦不一定进行, 故CMB股东、WLB股东及有意投资人士于买卖CMB股份及WLB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