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年3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规范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正式进场审计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