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3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1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7名,实际参会董事17名,有效表决票为17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马泽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肖玉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1、推举马泽华先生为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2、推举肖玉淮先生为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同意将本决议事项提交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马泽华先生的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肖玉淮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审核,任职自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生效,任期至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候选董事简历:
马泽华先生,1953年1月出生。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现名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自2013年7月至今,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外事委员会委员。1990年至2013年,历任中远英国公司总经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发展部总经理兼海外事业处处长、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兼发展部总经理、中远美洲公司总裁、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副总经理、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总经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玉淮先生, 1954年6月出生,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自2010年1月起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巡视员(正在办理退休手续,年内退休)。1989年至2010年,历任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副行长、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筹备组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局长。
同意:1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定于2014年1月13日(星期一)召开本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详情将另行公告。
同意:1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提名和选聘董事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一: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肖玉淮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肖玉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玉淮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提名和选聘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认为马泽华作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肖玉淮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衣锡群、黄桂林、阎兰、潘承伟、潘英丽、郭雪萌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