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50号文核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62,813,544股,配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9元。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24,537,823.76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43,056,636.84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由联合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汇入在本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3年9月5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30021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联合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合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3年9月5日,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专户余额为27,443,056,636.84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2013年度配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联合保荐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本行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四、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合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联合保荐人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