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董事会近期审议通过了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2012-2014年保险销售合作协议、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及合作定价协议,并确认招商银行及子公司与招商信诺及其子公司、招商基金及其子公司和招商证券及其子公司2012-2014年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亿元、人民币5亿元和人民币3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3条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的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招商银行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2012-2014年保险销售合作协议、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及合作定价协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属于我行日常业务。上述协议的签订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有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我行股东的整体利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衣锡群、黄桂林、阎兰、周光晖、潘英丽、刘红霞
20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