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股方案及国有股东认购配股股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030号),同意本公司配股方案及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在本公司实施配股时以现金全额认购本公司应配股票。

       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办理其他审核手续。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