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9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1元。

股权登记日:201169(周四)
  除权除息日:2011610(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616(周四)


  一、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1530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531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二、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0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境内报表税后利润为人民币246.18亿元,根据利润情况及相关监管规定,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24.62亿元。2.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1%差额,计提一般准备人民币17亿元。3.本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A股和H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红2.90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169(周四)
  除权除息日:2011610(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616(周四)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16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规定,对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1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123颁布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1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自行申办。

如存在除前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含税)

4A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电话:(0755)83195938
  传真:(0755)83195109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本公司2010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6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