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招银理财招越量化对冲FOF一号混合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00700)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号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0000010,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混合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定期开放式 |
发行对象 |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
发行规模 | 发行规模下限5000万份,上限50亿份,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起点 | 首次投资最低金额为1万元;超出首次投资最低金额部分,须为1元或1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1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认购期 | 2020年6月29日10:00到2020年7月6日17:0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计划份额。 |
认购登记日 | 2020年7月7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0年7月7日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 2030年7月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它费用 | 理财计划费用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0.50%/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0.5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4. 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于投资者赎回或理财计划终止情形发生时提取,按份额持有人每笔认/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每份理财计划份额(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按“先进先出”原则确定赎回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部分,提取20%作为浮动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投资者在赎回或者理财计划终止时到账的款项会因扣减浮动投资管理费而少于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乘以相应的理财计划份额。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保全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其他费用: 1.认购费/申购费: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需支付0.50%的认购/申购费。认购/申购费不属于理财计划费用,不由理财计划承担,由投资者承担并于认购/申购时单独支付。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费用”“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理财计划完整投资周期(理财计划从成立日到预计到期日)结束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0bp(根据产品策略过去三年的数据进行历史回测,客户持有产品一年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概率高于85%,过去三年的年化波动率为2.84%,最大回撤率为-1.70%)。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该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历史回测结果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周五及开放日、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五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招银理财于估值日后第2个交易日公布该估值。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本产品的开放日,每个开放日的前3个交易日(含)至开放日的前1个交易日(含),为本产品的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提交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申请,2021年1月29日(不含)之前的开放日对应的开放期只接受申购申请,不接受赎回申请。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申购、赎回期,若每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份额的10%,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赎回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产品总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