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境内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以生息资产的形式存放在2-3家中资银行;其中外汇生息资产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定期存款形式存放;人民币生息资产以人民币国债或6个月以上(6六个月)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
服务流程
1. 经办行与外资银行达成存放生息资产/同业存款的意向,并与外资银行商洽存款利率;
2. 经办行就此笔业务连同利率根据权限向所在行的计划资金部或者总行计划资金部提出申请;
3. 经办行或者总行计划资金部批准后,经办行与外资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4. 外资银行在经办行开户;
5. 外资银行将相应的生息资产/同业存款划至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6. 经办行到期将生息资产/同业存款划归外资银行或者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