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民生理财富竹固收91天持有期1号理财产品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 | Z7007924000925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 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FBAE32551 其中,E份额:FBAE32551E F份额:FBAE32551F(招商银行销售代码:MS040201) P份额:FBAE32551P |
募集方式 | 公开发行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募集币种 | 人民币 |
管理人/发行机构 |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销售机构 | 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管理人将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即较低风险水平。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定,仅供投资者参考,管理人并不对产品风险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如代理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上述评级不一致,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及适合投资者 |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其中,E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F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P份额:非民生银行客户,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经理财产品管理人评估,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须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如代理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与管理人评级不一致,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对应的销售对象及适合投资者为准。如代理销售机构适用和管理人不同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方法,以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最终披露的匹配方法为准。 |
销售地域 | 面向全国销售 |
销售渠道 |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 |
发行规模 | 产品成立规模下限:无限制。具体的销售规模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 |
募集期 | 2024年11月19日9:00(含)至2024年11月20日15:00(不含)。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募集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 |
产品认购 | 在本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可申请认购本理财产品。认购资金自投资者认购之日起至成立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理财认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投资者在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可在募集期截止日15:00(不含)之前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产品认购规则详见“六、理财产品认购”。 |
成立日 | 募集期结束之后,如管理人判定本理财产品成立,则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为2024年11月21日。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最终以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成立日进行确认,冻结的理财认购资金将在成立日完成扣款(代理销售机构的扣款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的提前终止日为终止日,详见管理人公布的当期理财产品公告。 |
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首次开放日为2024年11月22日,之后每个交易日为本产品开放日,产品开放日可以办理本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受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T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该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但下一开放日不因此而顺延,同时该开放日至下一开放日之间的期限可能产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开放日并将在调整之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开放日自公告期结束后自动生效。 |
产品申购 | 在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每个产品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7:00(不含)(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开放日当日17:00(不含)前受理当前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及当前开放日之前的非开放日提出的且仍有效的申购申请,开放日当日17:00及之后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个开放日受理。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申购资金自投资者申购之日起至管理人受理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前一日将被冻结(代理销售机构的冻结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在冻结期间交易账户内的申购资金如产生活期存款利息,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前述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 产品申购规则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产品赎回 | 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满一个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后的每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受理产品赎回业务的时间为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每个开放日当日北京时间9:00-17:00(不含)(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17:00及之后的赎回申请将作为下个开放日的交易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可在受理申请的开放日17:00(不含)之前撤单,之后无法撤单。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受理申请时间、是否可撤单及撤单规则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本产品份额的赎回及赎回的受理须同时满足持有期规则。产品赎回规则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持有期规则 | 投资者开放日的有效申购,自管理人受理每笔理财产品份额申购的开放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91个自然日为一个持有期。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认购的份额,自产品成立日起,91个自然日为一个持有期。 持有期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或管理人受理产品份额申购的开放日的下一个自然日;持有期到期日为自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个持有期的结束日; 投资者的实际持有天数可能会因为节假日发生变化。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满一个固定期限持有期的,可以在持有期到期日和之后的每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持有期到期日如遇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开放日。即,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的可赎回日需要满足:①最低固定期限持有期;②产品开放日。 在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持有期内,投资者无法赎回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但可提交预约赎回申请,该部分理财产品份额的赎回将在持有期到期日受理。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E份额:【1】元。F份额:【1】元。P份额:【1】元。 |
认购/申购递增金额 | E份额:【1】元。F份额:【1】元。P份额:【1】元。 |
最小赎回份额 | E份额:【0.01】份。F份额:【0.01】份。P份额:【0.01】份。 |
最低持有份额 | E份额:【0.01】份。F份额:【0.01】份。P份额:【0.01】份。 |
认购/申购金额限制 | E份额:无限制。 F份额:无限制。 P份额:无限制。 管理人可对认购/申购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最高持有份额限制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50%。 |
赎回份额限制 | E份额:无限制。 F份额:无限制。 P份额:无限制。 管理人可对赎回份额限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发生巨额赎回,则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详见“七、理财产品申购与赎回”。 |
业绩比较基准 | E份额:1.8%(年化)+20%*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 F份额:1.8%(年化)+20%*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 P份额:1.8%(年化)+20%*中债-新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理财产品计划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收益测算、产品费用,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 ▲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 ▲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不定期调整该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披露,披露后自生效日起生效。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管理人计算超额收益(如有)的依据,管理人对超过业绩计提基准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具体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
产品费用 | 1. 固定管理费率:【0.30】%/年 2. 销售费率:E份额:【0.30】%/年;F份额:【0.30】%/年;P份额:【0.30】%/年 3. 托管费率:【0.02】%/年 4. 业绩报酬:无。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或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对业绩报酬提取的比例、标准等进行调整时,管理人将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涉及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等情形时,应当先征得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个可赎回的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方式等以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巨额赎回,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处理。 5. 其他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交易费、手续费等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属于理财资产应列支和承担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按相关法令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 其他产品费用规则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
收益分配方式 | 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仅限现金分配。 本理财产品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产品收益可分配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当次分配比例或金额、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等内容,并将于除息日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产品收益分配规则详见“十、理财产品的分配”。 |